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施行】新质力文库 - 聚焦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数字化知识库_行业洞察 / 理论成果 / 实践指南免费下载新质力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施行】
此内容为付费资源,请付费后查看
1314
立即购买
您当前未登录!建议登陆后购买,可保存购买订单
付费资源

第1页 / 共3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2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THE EN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代表等界300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命。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界人士组成:代表界300人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300人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第二界别:专业界300人性居民担任。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3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三、选举委员会各个界别的划分及名额如-653-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评论 抢沙发

请登录后发表评论

    请登录后查看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