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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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投资效率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以物流为主业的中央企业(含中央本级单位)等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等工作。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条本专项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以下项目建设:(一)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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