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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四川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医药工程专业技术领域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我省医药工程技术领域实际从事药品、化妆品的设计、研发(注册)、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以及医疗器械的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评审。第三条医药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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