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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63.2001(2001.10.22发布,2002.03.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4.1~4.6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驾驶员的身体条件是确保机动车安全行驶的重要因素。本标准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989年颁布的《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和法规,通过对大样本驾驶员的现场测试及验证,提出了驾驶员身体条件测试指标并作出具体规定,是对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及其测评的要求。本标准包括了驾驶员身体条件测评指标及综合评判标准和测评工作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由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安徽三联事故预防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云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会庆、陈嵘、张树林、余皖生、许培星、马继延。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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