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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会MEPC.1/Circ.910通函(2024年4月19日)根据香港公约第12条的强制报告格式1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在其第81届会议(2024年3月18日至22日)上批准了根据香港公约第12条的强制报告格式,其文本载于本通函附件。2提请各成员国向本组织提交拆船厂信总和两份根据香港公约第12条第1,4和5分段要求报告的年度船舶清单。要求的信息应使用附件第1,4和5部分列出的格式提交。①在完成全球综合航运信息系统(GSIS)内专门的拆船模块开发之前,要求成员国通过电子邮件向med@imo.org.提交信息.3为便于发布,提交的拆船厂信息和船舶清单应以可下载的pdf文件在MO网站(https://www.imo.org/en/Ourwork/Enviromment/pages/ship-Recycling.aspx).4MEPC同意保持对报告格式的审议,以根据使用中获得的经验进行必要的更新。①香港公约一旦生效,除第1,4和5部分中的信息外,还应向本组织报告本附件第2,3和6部分中的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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