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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会MEPC.356(78)决议(2022年6月10日通过)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还忆及于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大会决议,注意到AFS公约第11(1)条规定了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以在缔约方的任何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码头接受该缔约方授权的官员检查,以得到确认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检查还包括对船舶防污底系统进行简单取样,且注意到AFS公约第11(1)条引述本组织制定的指南,还注意到体委员会以MEP℃.104(49)决议通过的《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进一步忆及在其第76届会议上,本委员会以MEP℃331(76)决议通过了AFS公约的修正案,引入对西布曲尼的控制,认识到鉴于上述修正案,对AFS公约的相关指南进行相应修订的必要性,进一步注意到本组织以MEPC.358(78)决议和MEPC.357(78)决议,分别通过的《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和《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审议了防污染与应对分委会在其第9次会议上制定的《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的修订文本,1通过《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2022年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请各国政府尽早使用2022年指南,或当本公约对其适用时使用本指南:3建议对本指南进行定期审议:4废除MEPC.10449)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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