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PC.357(78)-《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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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会MEPC.357(78)决议(2022年6月10日通过)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还忆及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四个会议决议,进一步忆及AFS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的船舶可在缔约国的任何港口、船厂、或近海装卸站接受经该缔约国授权的官员检查,以确定该船是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注意到AFS公约第3(3)条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在必要时应运用本公约的要求,以确保不再给予非本公约缔约国的船舶优惠的待遇,还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EPC.208(62)决议通过的《2011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进一步忆及在其第76届会议上其以MEPC.331(76)决议通过AFS公约的修正案引入对西布曲尼的控制,认识到由于上述修正案,有必要对与AFS公约有关的指南进行相应的修订,进一步注意到本组织以MEPC.358(78)和MEPC.356(78)决议分别通过了《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和《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审议了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在其第9次会议上编制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的修订文本,1.通过《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2022年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国政府在进行港口国控制检查时应用2022年指南:3.建议将2022年指南纳入A.1155(32)决议《2021年港口国控制程序》未来的修订中:4.建议定期评审本指南:5.废除MEPC.20862)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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