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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P℃C.358(78)决议(2022年6月10日通过)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能的第38(a)条,还忆及2001年10月召开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会议通过的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以及会议的四个决议,注意到AFS公约第10条规定,船舶应按本公约附则4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还注意到AFS公约附则4第1(4)a)条提及本组织应制定的指南,进一步注意到本委员会以MEPC.195(61)决议通过了《2010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进一步忆及在其第76届会议上其以MEPC.331(76)决议通过的AFS公约的修正案引入对西布曲尼的控制,认识到由于上述修正案,有必要对AFS公约指南进行相应的修订,进一步注意到本组织以MEPC.356(78)和MEPC.357(78)决议分别通过了《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和《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和审议了污染预防和响应分委会在其第9次会议上编制的《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的修订文本,1.通过《2022年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2022年指南),其文本载于本决议附件:2.提请各国政府尽快或当公约对其适用时应用2022年指南:3.建议定期评审本指南:4.废除MEPC.195(61)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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