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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会MSC.1/Circ.677ReV.1通函(2025年1月22日)经修订的液货船上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设备的设计、测试和定位标准1本委员会在其第49届会议(1984年4月2日至6日)上通过了制定的标准,其附于海安会MSC℃irc.373通函。2本委员会同意只有在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船舶上的排气口至少配备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设备时,惰性气体系统才应被视为等效于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设备,但这些设备无需符合持久燃烧的试验要求。本委员会注意到,本标准强调的是符合测试规格,而不是结构。当时理解为对于设有惰性气体系统的液货船,设有防止火焰回流的装置己足够,设计和安装良好的防火网可以满足这个标准。总之,如果防火网符合标准,就可接受。3本委员会在其第55届会议(1988年4月11日至22日)上通过了海安会MSC℃irc.373通函所载标准的修正案,并作为海安会MSC/Circ.373Rev.1通函进行分发。4本委员会在其第64届会议(1994年12月5日至9日)上,认识到有必要澄清经修订的标准中的一些规定,通过了进一步的修正案,并将其纳入《经修订的液货船上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设备的设计、测试和定位标准》(海安会MSC/Cire.677通函)。5本委员会在其第109届会议(2024年12月2日至6日)上,忆及海安会MSC.1/Circ.1009和MSC.1/Circ.1324通函先前对经修订的标准(海安会MSC/Circ.677通函)所做的修正,并己注意到有必要修订其中的ISO标准参考,批准了《经修订的液货船上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设备的设计、测试和定位标准》,作为海安会MSC.1/Circ.677Rev.1通函进行分发。6提请各成员国政府结合SOLAS公约第-2/4.5.3条的应用,使经修订的标准生效。7本通函适用于2026年12月4日或之后安装的设备。8本通函自2026年12月4日起取代经海安会MSC.1/Circ.1009和MSC.1/Circ.1324通函修正的海安会MSC/Circ.677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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