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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7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3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蝶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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