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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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第四条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一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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