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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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设置格式[:字体颜色:深红一、为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提升实物地质资料服务水平,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制定本办法。二、实物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适用本办法。三、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保管、数字化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四、实物地质资料实行分类筛选、分级保管。实物地质资料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分为I、Ⅱ、Ⅲ类,分类标准见实物地质资料分类要求(附件1)。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接收、保管I类实物地质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接收、保管Ⅱ类实物地质资料。汇交人自愿保管Ⅲ类实物地质资料。五、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自然资源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建设,馆藏建设和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自然资源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实物地质资料区域中心或专业中心,区域中心保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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