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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水电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电工程。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国家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省级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委托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核准(审批)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具体工作。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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