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2020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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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年6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建立和健全全国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公布外债数字。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国政府贷款;(三)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四)买方信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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