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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5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观测预报管理,规范海洋观测预报活动,防御和减轻海洋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海洋观测预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海洋观测预报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观测预报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洋观测预报工作。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负责所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监督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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