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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9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9号;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防止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施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是指自然分布在境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及繁殖材料。第四条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逃逸、扩散,避免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第五条需要从境外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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