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2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2022-18-2-139-001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劳务合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仲裁协议效力裁判要点1.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2.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没有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该约定不存在准据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相关法条院案民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2.《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1条第1款、第2款基本案情2017年1月23日,上海聚运动足球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运动公司)与原告塞尔维亚籍教练员DraganKokotovic(中文名:德拉甘·可可托维奇)签订《职业教练工作合同》,约定德拉甘·可可托维奇作为职业教练为聚运动公司名下的足球俱乐部提供教练方面的劳务。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约定《职业教练工作合同》自当日终止,聚运动公司向德拉甘·可可托维奇支付剩余工资等款项。关于争议解决,《解除合同协议》第5.1条约定,“与本解除合同协议相关,或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或诉讼,应当受限于国际出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