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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8-2-466-004指导性案例20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民事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损失整体认定系统保护修复裁判要点1.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2.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充分重视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可以在判决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时,结合生态环境基础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修复方案,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相关法条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本案适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8年期间,王玉林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镇老山林场原山林二矿老宕口内、北沿山大道建设施工红线外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王玉林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审理期间,王玉林已退赔矿石资源款4455998.6元。2020年3月、8月,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先后出具《“南京市浦口区王玉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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