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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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2-450-001指导性案例234号: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关键词:民事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远洋运输船舶沿海运输船舶裁判要点同一海事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或者《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计算的,无论该船舶是否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或者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均不适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民法院案例库《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交通部令1993年第5号)第3条、第4条、第5条基本案情南京华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某船务公司)所有的“华某洲”轮为从事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运输的海船(2986总吨)。2020年11月21日,“华某洲”轮与万某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所有的新加坡籍“某春”轮(27800总吨)在珠江口32#锚地水域附近发生碰撞,造成两船部分损害,“某春”轮船载集装箱及货物部分落水。2020年12月28日,南京华某船务公司就“华某洲”轮与“某春”轮的碰撞事故可能引起的所有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依照《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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