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 共4页

第2页 / 共4页
试读已结束,还剩2页,您可下载完整版后进行离线阅读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THE END
2025-18-5-101-003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关键词执行执行实施指定执行执行和解民法院案例库执行实施要点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基本案情2023年3月,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某净化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丘某炎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41万余元(币种下同)及相应利息。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调解协议并经民事调解书确认。因惠州某净化公司、丘某炎未履行付款义务,惠州某实业公司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惠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和丘某炎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惠州某净化公司注册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丘某炎名不登记的四处不动产亦均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丘某炎名下的上述不动产。经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广第1页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