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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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声明事项一、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第5条第(2)款(b)项(ii)目的规定声明,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获得申请日,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申请必须包括描述申请保护的外观设计特点的简要说明。二、依据《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第7条第(2)款的规定声明,对于任何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申请和任何源于此种国际申请的国际注册的续展,第7条第(1)款所述的规定指定费应由单独指定费取代。声明的具体内容和单独指定费的数额将作进一步通知。三、依据《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将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对该产品的其他设计应当与指定的基本设计相似;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前述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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