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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2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目录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第一章总则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草原权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第三章规划用草原的宣传教育。第四章建设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第五章利用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第六章保护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第七章监督检查的权利。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第九章附则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第一章总则第七条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第一条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八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草原监督管理工作。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法。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作。-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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