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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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