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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会MSC.1/Cire.1430/Rev.3通函(2023年6月27日)经修订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设计和认可指南1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84届会议(2008年5月7日至16日)上,批准了等效于A.123(V)决议要求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MSC.1/℃i心.1272通函)。2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90届会议(2012年5月16日至25日)上,审议了防火分委会在其第55次会议上的提案,为了更新和整合《用于特种处所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建议案》(A.123(V)决议)的规定性要求和《等效于A.123(V)决议要求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认可指南》(MSC.1/Circ.1272通函)的基于性能的要求,批准了《经修订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设计和认可指南》(MSC.1℃i心.1430通函)。3本委员会注意到MSC.1/Circ.1430通函替代MSC.1/Circ.1272通函,但是之前按MSC/CirC.1272通函进行的耐火和部件试验,对于新系统的认可保持有效。4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100届会议(2018年12月3日至7日)上,批准了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在其第5次会议上制定的上述经修订的指南(MSC.1/CirC.1430通函)的修正案草案,作为MSC.1/Circ.1430/Rev.1通函分发修正的经修订的指南。5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102届会议(2020年11月4日至11日)上,批准了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在其第7次会议上制定的上述经修订的指南(MSC.1/Circ.1430Rev.1通函)表4-2和4-3标题的修正案草案,作为MSC.1℃i心.1430/Rv.2通函分发修正的经修订的指南.6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107届会议(2023年5月31日至6月9日)上,批准了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在其第9次会议上制定的上述经修订的指南(MSC.1/Circ.1430Rev.2通函)关于术语“净空高度”的修正案草案,作为MSC.1/Cic.1430/Rev3通函分发,其文本载于附件。7提请各成员国政府在认可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用于滚装处所和特种处所的固定式水基灭火系统时应用附件中的经修订的指南,并使船舶设计者、船东、设备制造商、实验室和其他相关方注意到本指南。8本通函替代MSC.1/Circ.1430/Rev.2通函,但是之前按MSC.1/Circ.1272或MSC.1/Circ.1430或MSC.1/Circ.1430/Rev.1或MSC.1/Circ.1430/Rev.2通函进行的耐火和部件试验,对于新系统的认可保持有效。对于2024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根据A.123(V)决议、MSC.1/Circ.1272、MSC.1/Circ.1430、MSC.1/Circ.1430/Rev.1和MSC.1/Circ.1430/Rev.2通函认可和安装的用于特种处所的现有固定式灭火系统,只要能使用,应允许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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