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1-Circ.1460-Rev.3-船上安装和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有效性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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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海安会MSC.l/Circ.l460/Rev.3通函(2021年10月18日)船上安装和使用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有效性导则1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104届会议(2021年10月4日至8日)上,虑及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在其第8次会议(2021年4月19日至23日)上的建议案,批准了本通函。本通函中的导则认识到,在船上和岸上安装的甚高频(VHF)无线电通信设备以及国际电信联盟(TU)无线电规则(RR)(2020版)附录18中规定的海上甚高频带的经修订的频率和信道安排之间可能存在不兼容。2本通函取代MSC.1℃ic.1460/Rev.2,其涉及具有窄带直接印字电报(NBDP)功能的中频/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甚高频无线电通信设备。由于即将对SOLAS第V章进行的修正不再要求NBDP无线电通信设备,该设备不在本通函中提及。32012年、2015年和2019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对无线电规则附录18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虽然这些修订并不影响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但是确实影响用于VHF气象、航海和紧急海上信息广播、港口作业和船舶交通服务(VTS)的其他频率的使用。根据《能进行通信和数字选择呼叫的船载VHF无线电装置的性能标准》(经修正的A.803(19)决议),VHF无线电通信设备应符合无线电规则的要求。4《船载导航和通信设备更新程序导则》(MSC.1/Cic.1389通函)注意到,需要对应用软件和固件进行更新以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电信联盟监管要求的变化。5为了确保GMDSS的通信能力和有适当的GMDSS无线电通信设备可用,在与无线电规则附录18中所述的安排并不矛盾的同时,应对VHF无线电通信设备进行更新,从而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检验后,尽早满足届时将生效的安排。6提请各成员国政府使相关国家当局和所有其他相关方注意到本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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