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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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二、中央主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三、实施机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五、子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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