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28.5171534.836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vibration in urban area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控制城市环境振动污染而制定。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环境。2引用标准GB1007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3标准值及适用地带范围3.1标准值3.1,1城市各类区域铅垂向Z振级标准值列于下表。dB适用地带范围间夜间特殊住宅区6565居民文教区7067漫合区,商业中心区7572工业集中区7572交通干线道路两侧7572铁路干线两侧80803.1.2本标准值适用于连续发生的稳态振动、冲击振动和无规瓶动。3.1.3每日发生几次的冲击振动,其最大值昼间不允许超过标祚值10dB,夜间不超过3B。3.2适用地带范围的划定3.2.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宁的住宅区。3.2.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3.2.3“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3.2.4“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3.2.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3.2.6“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3.2.7“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国家环境保护局1988-12-10批准1989-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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