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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管理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妥善处理教学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本科或研究生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违反相关规定的事件。第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教育、惩戒相结合,按规定程序进行。第四条各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备案。第二章教学事故的种类与适用第五条根据事故发生导致的后果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类: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第六条在本科、研究生教学或管理过程中,教师、教辅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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