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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立德树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实施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督导;(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实施评估监测。第四条实施教育督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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