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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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297-1996代整GB3548一83、GB4276-8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GB4916-85、GB4917-85.GB)4一73各标准中的度气部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1.2适用范围1.2.1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钢炉执行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GB9078一1996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GB13223一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GB16171一19960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GB4915一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GB14554一93《恶奥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GB14761.1~14761,7一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GB14621一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1.2.2本标准实施后再行发布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其适用范围规定的污染源不再执行本标准。12.3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日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摇放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6157一1996固定污染源接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3.2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简中污染物任何1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指一定高度的排气简任何1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3.4无组织排放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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