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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565-2001前言本标准的10.1、11.5、11.6、11.7、12.5、12.9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和我国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先进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国营运车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本标准实施过渡期要求:a)6.11有关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投入运营的新车实施。b)6.13.2有关应急制动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投人运营的新车实施。c)7.4.2有关汽车车轮定位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d)7.6有关悬架特性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实施。c)9.1,1、9.1.2有关汽车排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与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一致。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江苏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南通)、辽宁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大连)。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天佑、张学利、宋震野、金诚仁、龚俊吉、金松林、张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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