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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3中华式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部标准有线广播录音播音室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用房技术要求GYJ26-86主编单位:广播电丝电视部设计院批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部实行日期:1987年6月1日4音质设计4.1音质设计的一般要求4.1.1供1~2人用的语言录播室其面积宜选取12~16m2;供20人以内的乐队使用的音乐录音室其面积宜选取80~120m。4,1,2在音乐录音室中,可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录普时对打击乐器的声隔离问题。为此,除可用吸声屏风外,还可在室内设活动的或固定的隔声小室供打击乐器专用,其面积为10m2左右。小室内应做强吸声处理。4,1,3录播室的长、宽、高尺寸应符合一定的比例。本规范推荐使用表6所列尺寸。表6录播整的尺寸单位:n录播室种豹长笼高诲用录搭室(12m)3.9n3.102.805.23语言用录斋室(16m2)3.253.004.503,603,00音乐用录音室(80m2)11.407.204.50者乐用录音室(120m2)14.208.605.50江:上述尺寸均指由堵的内表面(不包括吸声材料装悠层)算起的净尺寸。4.1.4当工程中不可能采用4.1.3款推荐的尺寸时,可采用如下的尺寸比计算录播室的长、宽和高:小录播室:L:形:H=1.6:1,25:1;一般录搭室:L:形:H=2.5:1.6: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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