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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菊机构《合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雏菊机构本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在管基金、有限合伙(以上主体简称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提高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促进公司稳健运营与持续健康发展,增强公司员工自我约束能力,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现状与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制定雏菊机构合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条公司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应当在遵守《制度》的基础上,实施合规管理工作。第三条合规是指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员工的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社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不包括公司的日常工作和员工的日常行为。第四条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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