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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号:AC-61-FS-2014-12R3咨询通告下发日期:2014年09月02日编制部门:FS批准人:万向东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要求1.目的依据CCAR-61.27条的要求,经局方审定为最大起飞全重在5700千克以上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在3,180千克以上的直升机和倾转旋翼机、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以及局方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其他航空器需要驾驶员具备该航空器的型别等级方可担任机长。本咨询通告及后续修订版本将及时公布经航空器评审部门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同时对航空器型别等级训练提出要求。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公布的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用于规范所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上航空器型别等级的签注方式。按照CCAR-141部、CCAR-91部训练或运行,并需要进行型别等级训练的单位,须按照本咨询通告的训练要求制定型别等级训练大纲并实施训练。3.航空器型别等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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