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确保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是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列入《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目录》的防护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业务。第四条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与开展的检验检测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一)管理体系连续运行5年以上。组织体系设置合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与开展相应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及仪器设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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