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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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3月2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OO七年六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治、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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