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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202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808号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重要军工设施的安全,保障重要军工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工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要军工设施,是指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直接用于重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活动的下列建筑、场所和装置:(一)科研生产管理机构所在场所,技术研发、制造装配、维修保障场所;(二)用于试验和测试的场所、装置;(三)成品库、重大危险物品存储库;(四)档案库、通信中心、数据中心;(五)通信、观测、导航台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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