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园区评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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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绿色园区评价要求一、总则(一)基本要求1.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应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碳排放强度持续下降。3.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4.园区重点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注: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评审期当年及之前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企业)。5.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6.园区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7.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8.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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