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S国家行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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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业规范选型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配电设计手册》第三版第二章供配电系统第六节应急电源第四项不间断电源(UPS)不间断电源(UPS)适用于向用户的关健设备,如互联网数据中心,银行的清算中心和通存通取网控系统、证券交易和期货贸易系统、民航和铁路的售票系统、卫星地面站及民航的航空调度系统、冶金及大规模集成电路的流水生产线管理系统、财税信息系统、气象和地震预报和监控系统等提供高质量电压、频率、波形的无时间中断的交流电源。(三)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选择(1)不间断电源设备输出功率,应按下列条件选择:1)不间断电源设备给电子计算机供电时,单台UPS的输出功率应大于电子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5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2)负荷的最大冲击电流不应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的额定电流的150%。(2)UPS应急供电时间,应按下列条件选择:1)为保证用电设备按照操作顺序进行停机,其蓄电池的额定放电时间可按停机所需最长时间来确定,一般可取8-15min。2)当有备用电源时,为保障用电设备连续性,其蓄电池放电时间按等待备用电源投入考虑,一般可取10~30min。设有应急发电机时,UPS应急供电时间可以短一些。3)如有特殊要求,其蓄电池额定放电时间应根据负荷特性来确定。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6.3不间断电源装置(UPS)6.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UPS装置:1当用电负荷不允许中断供电时;2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重要场所的应急备用电源。6.3.3UPS装置的选择,应按负荷性质、负荷容量、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UPS装置,宜用于电容性和电阻性负荷;2对电子计算机供电时,UPS装置的额定输出功率应大于计算机各设备额定功率总和的1.2倍,对其他用电设备供电时,其额定输出功率应为最大计算负荷的1.3倍;3蓄电池组容量应由用户根据具体工程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选定;4不间断电源装置的工作制,宜在按连续工作制考虑。6.3.4当UPS装置容量较大时,宜在电源侧采取高次谐波的治理措施。6.3.5UPS配电系统各级保护装置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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