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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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7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加强全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禁止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以生态高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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