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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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中译本)(订于一九六一年十月五日)本公约签署国,希望取消对外国公文书进行外交或领事认证的要求,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并议定以下条款: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在一缔约国领土内制作,且需要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出示的公文书。在适用本公约时,下列文书被认为是公文书:(一)与一国法院或法庭相关的机关或官员出具的文书,包括由检察官、法院书记员或司法执行员(“执达员”)出具的文书;(二)行政文书;(三)公证文书;(四)对以私人身份签署的文件的官方证明,如对文件的登记或在特定日期存在的事实进行记录的官方证明,以及对签名的官方和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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