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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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属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提升企业依法合规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本指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第三条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职责,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文化建设,有效识别、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第四条省属企业应当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培育合规文化,推行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并将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条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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