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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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申报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改,以下简称《核定计算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将山西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一)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核定计算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工地和市政(拆迁)工地施工扬尘”,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负责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二)计税面积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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