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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本办法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是指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化工园区。第三条化工园区的认定工作由省工信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相关工作。第二章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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