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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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升污染防治能力,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内黄河干流、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全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阳泉市孟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第三条【基本原则】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协同保护、系统治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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