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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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素引号:E2020400-2013-006发布时间:201309-02上海市安金生产事故障患排查治理办法(沪府令91号)(2012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攻府令第9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2日市攻府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魔患排查治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攻府令第91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器)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步排查治理机制,落实生产经普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攻区或内生产经普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步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胜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含义)本办法所移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移“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普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普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普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四条(责任主体)生产经普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普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以下统移“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步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四)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攻府眼责)市和区县人民攻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攻区暖内事故隐步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和区县人民攻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奇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攻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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