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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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健全浦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2023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浦东,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浦东新区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区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建设交通、规划资源、农业农村、城管执法、财政等部门以及管理局(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完善政策措施,深化制度创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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