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酸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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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核算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助力经济稳进提质攻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环发〔2022)1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2022年生态环境数字化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结合绍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以下简称“VOCs排污权”)核算的管理与实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仅限于工业排污单位涉VOCs物料生产、使用和存储等过程排放的VOCs污染物。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工业排污单位,是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但不包含《名录》第1至2类、第98至102类、第105至112类行业的排污单位。第五条VOCs核算主要采用产排污系数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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