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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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一“指标核定规则”(2012年版)1总则1.1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1.2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城区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2建筑面积2.1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2.2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2.3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国标GB50096-2011执行。3规划容积率3.1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数。3.2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容积率:3.2.1与城市或住区公共空间相连通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中,没有外墙围合(结构性墙、柱、栏杆除外)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或停车位,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3.2.2两个(含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透光率大于80%)遮盖并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活动空间。3.2.3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以下附属建筑: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3.2.4通向屋顶停车场的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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