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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程序一、核查竣工验收条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确定竣工验收时间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对竣工验收条件、初验情况及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市政工程附件4)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织竣工验收2、由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市政工程附件4),送达“竣工验收联系函”(提前5个工作日,附件5):3、收文窗口(XXX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A409室)核对竣工资料完整性后,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发出“竣工验收联系函复函”(附件6)。注: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⑥有重要分部(子分部)中间验收证书:⑦有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查和检测报告:⑧初验时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令整改内容已全部整改完毕。二、竣工验收监督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的组织机构、验收程序及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的竣工验收监督还应执行《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附件1)。(一)验收组织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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